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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不是单纯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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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月余,但由其所引发的激烈争议未消。9月24日(本周六)上午9时至11时,由市委宣传部、市社科联、河北移动石家庄分公司联合举办的燕赵讲坛,将在河北艺术中心音乐厅继续举行。中国权威婚姻家庭法学专家、“今日说法”座上宾李明舜教授将带来精彩讲座。本报记者昨日电话连线李教授,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采访。

  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8月13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开始实施。新司法解释,引发了极大的关注。有人批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确实过于技术化、过于冰冷、过于算计,较少考虑亲情、爱情、过错这些婚姻家庭的特有因素的价值。尤其是婚前房产的归属问题,更是备受争议。

  对此,李明舜教授有着独到见解,本次讲座,将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内涵与影响进行讲解。

  燕赵讲坛为公益讲座,市民可免费领票入场。

  精彩讲解

  财产不应成为婚姻家庭关系的决定因素

  主讲人:中国权威婚姻家庭法学专家 李明舜

  新司法解释

  主要为判案所用

  此次司法解释的作用在于在法官审理离婚财产纠纷案件时,有一个规范、统一的标准进行处理。这是应该给予肯定的。

  但是,有些规定确实可以使问题清晰、更快地得到了断,但对夫妻另一方的权利保护很可能有缺失。

  从婚姻法的角度来看,意见稿第十一条的规定,忽视了双方登记结婚后形成的特殊关系。夫妻关系不是单纯的合伙人,是基于婚姻而形成的特定的具有经济、感情、伦理和法律等多方面社会内容的社会关系。

  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来处理夫妻关系是不妥的。对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一定要有利于促进和维持婚姻关系,意见稿第十一条,在处理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问题时,过多地适用了财产法的原理,没有更充分地体现婚姻家庭的特殊性。

  强调个人主义的泛滥,有助推婚姻关系破裂的反作用。意见稿中的第六、八条,也存在此类问题。

  如果说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对现实没有任何影响,是不可能的。但是,如果说依靠一个司法解释来改变一种社会关系,也是不可能的。

  对女方可能

  会有些不公平

  应该说这次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还是比较中立的,并没有显性地对女性有歧视。但是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法律作出的是中立的规定,具体到个人身上,可能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一直以来,我国是以男性为主导的社会,因此法律在考虑和实施的过程中也会过多地从男性的角度来考虑,这些问题在女性看来,会被认为存在着不公平。

  比如说房产的问题,现在的婚姻都是男婚女嫁,一般而言,房子由男方准备,女方则是准备嫁妆,而结婚几年后,房子的价值会越来越高,而嫁妆却已经消耗光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离婚,男方会得到更多的经济收益,而女方的收益会比较少。

  随之而来的就是抚养问题,在确定子女的抚养权时,要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和经济条件,但是女方没有房子、经济收益也小,自然在争夺抚养权上处于劣势,很有可能争不到孩子的抚养权。从这一层面来说,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对女方可能会有些不公平。

  在我看来,法律仅仅制定中立的规定是不够的,应该更加注重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也就是对老人、妇女儿童等人群的保护。在法律的实际执行中,应该更加注重男女平等,更加注重保护弱势群体,关注他们的利益。当然,也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法律,做到真正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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