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的颁布的时候引来社会相当大的争议,而进入随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又一轮的热议已经展开。这其中对于夫妻间的财务问题、债券问题做出了很多进一步的解释。那么面对这些,我们要如何来面对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背后的夫妻关系呢?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背后的夫妻关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实施以来,对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产生了重要影响。全国妇联一直密切关注有关的司法实践,多次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妇女群众和地方妇联组织的意见,多方收集各地审判实例,及时总结发现问题,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努力保护广大妇女群众的合法权益。2011年12月,北京首例夫妻一方要求房产加名案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作出一审判决,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案例:法院依据“第七条”认定婚后一方父母首付,夫妻共同还贷房产归个人 当事人荆某(女)与李某(男)于2006年8月登记结婚,2007年1月双方按揭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由于当时只有李某有北京户口,而涉案房屋是经适房只能由有北京户口的人购买,因此,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只记载了李某的名字。《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荆某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要求在产权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遭男方拒绝。荆某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对涉案房屋的共有产权。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是荆某和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但购房首付款系李某的母亲支付,房屋产权登记在李先生名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院判定,该不动产为李某父母对李某一方的赠与,属于李某的个人财产。原告荆某要求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不予支持。 当前,婚姻关系案件中的最大矛盾是房产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争议最大的也是有关房产的条款,如第七条和第十条。专家指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对婚前一方按揭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规定也存在瑕疵,需要进一步完善。虽然第十条具有很好的操作性,解决了相当一部分离婚案件中的房屋分割问题。但是,个人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实际上是个人产权和共同产权的混合。如果法官正确理解第十条,不会对婚前按揭购房一方的配偶造成实质性损害,但是很可能会剥夺配偶拥有房屋产权的权利。包括北京首例夫妻一方要求房产加名案在内,全国出现的几个案例影响很大,各地法院可能会遵循前例,需要特别警惕。 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首批4个指导性案例,要求各级法院在审判中参照。案例指导制度的首要意义在于统一审判标准,实现同案同判,最大限度地维护个案的司法公正。而其所确定的裁判要点,对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做出裁判具有指导作用,可作为审判依据。 专家们认为,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与本案相关联的婚姻家事类指导性案例。此外,专家们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个案批复等形式加以纠正,避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与母法《婚姻法》相冲突,保持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延续性。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甄砚表示,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婚姻法的时候,特别强调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强调了对妇女、儿童和老人的权益保护。全国妇联作为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的社会组织,会坚持不懈地关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司法实践中对婚姻家庭及妇女权益产生的影响,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会议由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主持。 无论大家如何来看待《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背后所带来的种种问题,我们都要明白夫妻关系真正至关重要的维系者永远都不会是一纸法令,相濡以沫的情感才是最为重要的。否则即使法律给了我们保证,到头来我们又能等到些什么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