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有了经济适用房的出现,大批的问题也随之而来,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这就是其中最关键的一个问题,如果说申请人申请到了购房资格,而以后想转卖通过国家的政策是否是允许的?下面就为大家解开这些谜团。
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一、寻找中介信息登记 买卖双方到中介咨询二手房交易的相关政策,经纪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为买卖双方进行配对,为他们牵线搭桥,买卖双方分别登记购房、售房信息。在这个环节中,买卖双方面临的一个重要事情就是选择一家真正的放心中介,它直接关系到交易的安全和房款的顺利交接。 选择好的经纪公司有以下几点:规模大、有营业许可证、有资质证书、声誉较好。 二、入市资格审批 卖方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领“上市批准通知书”,办理上市审批手续。 如果是已购公房,其上市需盖三种章。 第一枚章是在出售调查表上盖的章,主要由单位证明土地使用性质,以便证明房屋所在地皮是出让性质还是无偿划拨。 第二枚章是在上市征询意见表上盖的章,后来北京市颁布了补充规定及说明,如果已购公房房主与原产权单位没有特殊约定的,无需原单位同意盖章。 第三枚章是在上市申请确认表上盖的章,由各区房地部门在买卖签约前审批。主要是从表格中审核是否属于规定中禁止上市的几种房。 三、以下产权性质的房子不能上市交易: 1、中央直属机关的公房; 2、军产、院(医院)产、校(学校)产的公房与本单位的办公场所在一个大院里的; 3、使用权的房屋; 4、以标准价购买,尚未按成本价补足剩余价款的; 5、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房屋,所持乡产权房产证的二手商品房; 6、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 7、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8、所有权有纠纷的; 9、已经抵押,并且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 10、上市出售后会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11、依法被查封或者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属转移的; 12、房屋已出租他人,出卖人未按规定通知承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等权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