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铜川一名公交司机因劝诫车上一名女乘客吸烟,却遭对方用丝巾勒脖。日前,该女子被警方予以行政拘留。那么,公交司机遭勒脖怎么回事,应如何处罚? 公交司机制止抽烟 反遭女乘客勒脖 据铜川市公交公司5路公交车司机李东亮介绍,2019年1月29日下午6点左右,他驾驶公交车从王益区王家河站发车,第一站上来了两男一女。 “快到第二站超林山庄时,我通过后视镜发现,坐在我后面的女乘客打开车窗正在抽烟。”李东亮说,“当时我就把车靠边停下,打开上客门劝她,要么把烟扔了,要么就下车抽烟。公共场合禁止吸烟,为了大家的安全,在燃气公交车上更要严格遵守这个规定才行。” 李东亮说,以前也有乘客上车抽烟的情况,经过规劝,都会主动灭烟或者直接扔掉。“这个女乘客经过我规劝,也把烟扔到窗外了。”李东亮说,“可是,车刚一发动,这个女子就大发雷霆,说了一堆脏话,我没在意,有些人脾气大,公司要求要文明对待乘客。后来她突然对我说lsquo;你信不信我弄死你',我当时还以为她说的是气话,没在意,开着车子继续走。结果她突然拿一条丝巾从后面勒住我的脖子。我奋力把丝巾拿掉,然后按了车上的一键报警。随后又掏出手机打算打110报警。但是与她随行的两个男子上来阻拦不让我报警。趁着这机会,那个女子就下车走了。” 看到该女子下车,李东亮下车追上那名女子并拉到车上,“你抽烟不说,还拿丝巾勒我脖子,这事不说清楚不能走。”李东亮把该女子拽回公交车,这名女子坐在车上又开始抽烟。“我按了一键报警,把情况及时传回车队,那三个人随后下车就离开了。” 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王家河派出所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民警介绍,据调查,该女子姓赵,称自己喝了些酒,平时喜欢吸烟。她认为在车上吸烟本来就是个小事,拿丝巾只是绕了一下司机的脖子并未造成严重后果。 记者从公交车内的视频监控看到,该女子40岁上下,上车后坐在司机后排,视频中,这名女子拿出丝巾在司机脖子上缠绕后,还用手抱住司机的头部。当司机起身时,旁边一名男子动手拉住司机的手。 据李东亮介绍,拉住他手不让他报警的男子也经常乘坐5路公交车,所以司乘人员对该男子都认识,“他们三个人相互熟悉,虽然他们离开了,因为我大概也知道他们住在哪里,并没有追赶。” 如何处罚? 涉事女子赵某无理取闹,致使公交车停运,严重影响了客运秩序。民警传唤赵某到王家河派出所接受调查,通过调查取证,赵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民警介绍,公交车内禁止吸烟,加之5路公交车属于燃气车,当时赵某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民警表示,赵某推搡辱骂勒司机脖子行为,发生在司机停车之后,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寻衅滋事,警方据此对她处以行政拘留15日处罚。 另外,小编觉得该女子因个人不理智行为,给其他乘客带来了潜在的安全隐患,因此,同时触犯了危害公共安全罪。 大妈抢公交方向盘 2018年11月18日,在四川省绵阳市3路公交车上,一名大妈在公交车离站后突然要求下车,从视频中可以看出,大妈情绪非常激动地来到司机旁边,没有过多说明原因然后两只手使劲抓方向盘,直接抢夺。旁边一名乘客见状急忙将其拉开大妈,司机也紧急制动停车。 据当事公交司机谢建回忆,“当车辆离开站台后,一名男子说要下车,但我们有规定,离开站台就不能停车了,我也进行了解释,说下一站很近,走路不到5分钟,那名男子也同意了。”谢建说,突然,一名大妈从后面过来了,大声说“娃儿还在公交站台”,并用双手来抢夺方向盘,“我就及时刹车停住了。” 据谢建介绍,大妈的出现很突然,也没有过多说明原因,然后直接抢夺方向盘,开始说要下车的那名男子将其拖开了,谢建也准备拨打“110”报警。 此时,正好路过一处岗亭,一名民警上车后,将大妈带下了车,那名男子也一起下车了。 “后来我才知道那名大妈他们是要找手机,还说一名三岁的娃儿一个人在站台。” 谢建说,“我开了10年公交车,还是第一次遇上乘客来抢公交车方向盘,要是那人早说娃儿一个人在站台,即使违规我也会停车的,要是娃儿丢了也是大事。” 该事件引起许多网友的愤怒,网友纷纷表示“你不要命没人拉你,别祸害一车人”;“后面阻止的乘客好样滴”。 拘留10日处罚 11月18日下午2时许,绵阳市城区3路公交车上发生一起乘客抢夺方向盘事件。目前,乘客被处以治安拘留10日的处罚。 通报称,接到公交公司报警后,涪城分局城北派出所迅速开展调查工作并依法将违法嫌疑人张某某(女,53岁,雅安市名山区人)传唤至派出所,张某某如实交代了自己因急于下车一时冲动而抢夺方向盘的违法事实,同时表示后悔和自责,希望得到公众谅解。 目前,涪城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张某某处以治安拘留10日的处罚。 法律普及: 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处罚?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同侵犯人身权利的**罪、伤害罪以及侵犯财产的贪污罪、盗窃罪等有显著的不同,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因此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 《刑法》第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此,小编希望广大的乘客朋友们,一定要遵纪守法,文明出行,规范乘车,切勿做出危害社会和他人的行为。同时也希望各位乘客能够给予起早贪黑的公交车驾驶员多一份理解和包容,一起共同创造安全文明舒适的乘车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