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人对“性骚扰”一词都熟得很。“性骚扰”一词为现代人所发明,但此类行为却不为现代人所独有,晚清文人陈炽在他的《庸庵笔记》里就有记载。 有一男子在路旁小解,恰好被一妇女撞见。此男子非但不回避,反而大耍流氓,一边继续撤尿,一边笑着用手指着自己的**器。彼时女子和现代女子不一样,哪见过这场面,顿时号啕大哭,觉得受了奇耻大辱,回家后就上吊自杀了。案子送到了刑部,大多数人认为该男子行为可恶,但一无手足勾引,二无语言调戏,只能拟为“缓决”,也就是死刑暂缓执行。从今天的观点看,这一量刑已经是相当重了,但彼时法律与现代法律不同。清代律例规定,凡调戏妇女企图诱奸而未成,致使被调戏妇女羞愤自尽的,要判处“绞监候”,这是一个死罪,但要在每年的秋审时再作决断--杀还是不杀。这是个比较模糊的问题,要由朝廷大员在秋审时一起决定,此前刑部必须拿出个意见供会审官员参考。一般来说,这个意见都会获得通过。那个耍流氓的男子就死在这个节骨眼上。大多数刑部官员认为判个“死缓”就够了,可刑部有个司员一口咬定“调戏虽无言语,勾引甚于手足”。于是此案被拟定为“情实”,也就是说该杀,这两个字就送了那个小流氓的命。 没过多久,又出了个类似的案子。一个私塾先生,上课上到一半,起身到室外僻静处小解,偶一抬头,却见对面楼上有一少女倚窗眺望,塾师不禁对那位少女笑了笑,那少女脸色大变,马上关了窗。私塾先生小解完毕,像没事一样回到课堂。没过多久,就听见外面吵吵嚷嚷,说是对面有一少女上吊身亡。私塾先生一听,不由得拍桌惊呼:“哎呀!今天错了。”教室里恰好有一学生是少女的弟弟,急忙回家探视。女儿死得莫名其妙,父母百思不得其解,一听儿子说起私塾先生的异常举动,觉得大为可疑,立马报官。私塾先生被捉到官府里去,判了个“绞监候”。案子到了刑部,还是上次那个司员,坚持“虽无实事,其心可诛”,最后拟为“情实”,又送掉一条性命。 读了这两则故事,那些有“性骚扰”癖好的大概要暗自庆幸--真是赶上了好时候,不然,多少脑袋都是不够砍的。“刀笔**”的厉害可见一斑。但我们不禁要问,那个刑部司员为何道德感如此强烈,对可杀可不杀的嫌犯非得杀而后快呢? 其实,与其说那个刑部司员心太狠,倒不如说当时的法律太严酷。在现代根本构不成犯罪的行为,在那时却要问成死罪,法律严酷至此,原因何在?案子发生在晚清,但根子却在中国的法律传统上。 古人断案,十分强调犯罪动机。而这一传统,最早发端于汉儒董仲舒。 西汉武帝时有一起伤害案。甲的父亲乙和另一人丙发生口角,由动口升级为动手。丙抽出佩剑要去刺乙,甲眼看着父亲要吃亏,赶紧抄起一根棍子朝丙打去。没想到丙没有打着,却结结实实打在自己父亲身上。旁人看见甲打伤父亲,就把他抓起来送到官府。汉律规定,殴打父亲是砍头示众的大罪。这个案子如何判法,汉朝的法官吵成一团,都拿不定主意,于是请出当时的大学者董仲舒。董仲舒说,父亲是最亲的人,见父亲危险,当然要去救援,拿棍子打人是为了救父亲,不是为了害父亲,“志善违于法者免”,没有犯罪动机怎能定殴父罪呢?所以甲应该定无罪。于是,“原心问罪”就成了古人的法律传统。后人更上一层楼,就有了“存天理,灭人欲”的那一套。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不管外在行为如何,只要法官大人认定你心存恶念,就可定罪问刑,“腹诽罪”、“文字狱”、“思想犯”都是打那里出来的。 古人是否认同当时的法律,这个问题我们已无法去问古人了,只能从他们的文字中寻找蛛丝马迹。陈炽在他的笔记里说,那个心狠的司员在一年后与人打麻将时突然暴毙,就是“刀笔**”的报应,大概陈炽是不完全同意这两起案件断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