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2日上午,浙江杭州上城区一证券公司门口发生持刀砍人事件,导致两人受伤,据调查,犯罪嫌疑人有精神病史。那么,杭州持刀砍人事件原因及经过是什么,精神病人**如何判刑? 杭州持刀砍人事件 2018年11月12日上午8时50分许,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分局接群众报警称,位于秋涛路26号某商务楼的一证券公司门口有人持菜刀砍人,现场有人受伤。 接警后,上城区公安分局治安防控机动队及南星派出所迅速赶赴事发现场,和驻地保安一起控制住了犯罪嫌疑人,并将两名受伤女性及时送往医院救治。目前,两位受伤人员伤情稳定,无生命危险。 经初步调查,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女,39岁,杭州人,既往有精神病史。今早在途径秋涛路26号某商务楼下时,将两名证券公司的上班员工砍伤。 目前,事发原因尚不清楚,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精神病人**如何判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其监护人要承担民事责任。另外,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分析: 精神病人故意**照样被判刑 2017年12月11日,河南封丘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精神病人故意**案,庭审后法院以故意**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同时责令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柴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5322.83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鹏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369.53元。[page] 案情回顾 2017年1月14日中午,在封丘县留光镇某村柴某家西边胡同口处,被告人王飞因邻里矛盾与被害人柴某发生口角并厮打,被害人柴某儿子王某到场,并与王飞厮打,后被邻居劝开,随后王飞自恃自己是精神病患者,便持刀痛下狠手,将柴某及王某鹏捅伤,致使柴某失血过多休克。经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鉴定,柴某之损伤属重伤二级;王某之损伤属轻微伤。该村61名村民联名控告王飞罪行,请求政法机关予以重判。 公安机关曾两次对被告人精神疾病进行鉴定,在对王飞进行讯问时,王飞能够对其作案过程进行详细的供述,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故在该案中采信了洛阳科鉴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被告人王飞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飞持刀杀害他人,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故意**罪。被告人王飞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王飞犯罪时,根据有关证据和鉴定意见,综合考虑,被告人王飞系限定行为能力人,依法减轻处罚。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致使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柴某要求赔偿数额中合理部分依法应予支持。 最后,法院根据被告人王飞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同时责令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柴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5322.83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鹏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369.53元。 别再把精神病当护身符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在“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精神病人中,大部分是精神分裂症。经鉴定确认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基本上都是发病期的患者,只有在发病期患者才容易出现“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在恢复期,精神分裂症患者的精神活动疾病正常,他们犯罪,“应负刑事责任”。这条法律告诉我们,精神分裂症患者犯罪,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承担多少法律责任,应视患者当时的精神状态而定。精神分裂症患者犯罪不负法律责任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本案被告人王飞犯罪时,根据有关证据和鉴定意见,认定系限定行为能力人,不属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此时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但应依法减轻处罚。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致使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也应予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