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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能同时享受吗?两者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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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能同时享受吗?

  不能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能同时发放。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先行向劳动者支付产假工资,后持劳动者提交的相应材料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生育保险待遇。当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产假工资高于劳动者可享受的生育津贴数额时,用人单位无需再将领取的生育津贴支付给劳动者。”

  生育津贴就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只不过是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因此,女职工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原则上,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可同时兼得。

  生育津贴,是指女职工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目的在于保护女职工产假或休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

  享有生育津贴是生育的职业女性一项基本权利。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则,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我国确定的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情形。

  目前,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主要分两种: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有什么不同?

  产假工资,严格地说是计划时代的称谓,那时没有健全的社保体系,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产假,待遇也由所在单位支付,统称为产假工资。

  生育津贴,是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后,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重要内容;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内容,社保机构按确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内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对于已缴纳生育保险的企业,生育津贴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不过其支付的主体为生育保险基金。说得更明白点,生育津贴就是原来所说的产假工资。全面推行社会保险以后,为了与国际通用术语衔接,“生育津贴”这一名词逐步取代了原来的“产假工资”。

  生育保险的办理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保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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