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居民医保参保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 (二)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 (三)本市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四)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 1、18周岁以下人员; 2、18~20周岁,各类中等学校就读的在册学生; 3、18~20周岁,各类中等学校就读的.复读生; 4、18~20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进行大病医疗的辍学人员。 5、上海市中学开设的西藏班、新疆班学生及插班的西藏高中学生。 6、中等职业教育对口支援都江堰市的学生。 7、上海市留学生人员的持外籍护照的子女。 8、上海支援外地建设的支内、支疆、知青和其外省市籍的配偶中,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已报入本市户籍,且医疗保障未落实的人员。 办理材料 1、本市户籍:身份证、户口簿; 2、本市引进人才:身份证、上海市居住证/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单; 3、本市户籍人员的外省市户籍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劳动手册(就业年龄内未就业人员就业年龄内未就业人员 5、残疾证(因残疾缀学人员); 6、大病医疗凭证(因大病医疗缀学人员); 7、户口簿(新生儿); 8、学校证明(复读生); 9、《具有本市户籍留学人员其持外国护照子女享受优惠政策证明》(本市留学生的持外籍护照子女); 10、学校/托幼机构相关就读证明(在医保服务点办理的新增在校学生); 11、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