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相关部门管理酒后驾驶等公共安全问题一个首要的职责是从法制层面入手,建立健全惩处机制,强化执法依据。目前,酒后驾驶行为己经入罪处罚,然而,入罪的相关法律法规尚须进一步细化,做到合法、合情、合理。惨痛的教训一再证明,我国目前已有的法律对酒驾行为过于宽纵。为了使对酒驾行为的查处能够有法可依,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酒驾入罪的相关规定! 细化酒后驾驶入罪的相关规定之一 为了有力地预防和控制饮酒驾车行为的发生,可以针对我国盛行的酒桌文化,立法规定“谁劝酒,谁有责”,即追究那些劝机动车驾驶员饮酒和酒后驾车的同车人等人的行政或民事责任。实行一定程度上的责任连带制度。依靠“知情人”的作用杜绝酒后驾车的行为。 细化酒后驾驶入罪的相关规定之二 在酒后驾驶的事故理赔方面,釆取“爸底抽薪”的裁定形式,对负有酒后驾驶责任的人不享有或减少受益权限,从而增加酒后驾驶的违法成本,杜绝酒后驾车司机的烧幸心理。 细化酒后驾驶入罪的相关规定之三 对被判定酒后驾驶,并在车内带有未成年人的,要从重处罚。 细化酒后驾驶入罪的相关规定之四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于酒后驾驶“结果犯"的规定,一律以“行为犯”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酒后驾驶系“结果犯”的规定意味着,凡酒后驾驶没有造成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不构成犯罪,不属于“行为犯”,只有那些酒后驾驶且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才视作犯罪并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结果犯”的定罪方式的后果是,酒后驾驶行为的违法成本很低,不足以藤慑之,从而在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酒后驾驶行为。因此,建议进一步修改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于酒后驾驶“结果犯”的规定,一律以“行为犯”论处。 只要是酒后驾驶,不管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否造成事实上的危害,都要认定为犯罪行为并且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