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酒后驾车这个关涉公共安全的问题上,西方国家普遍将酒后驾车行为犯罪化,处罚措施相当到位且非常严厉,个别国家甚至持零容忍的态度。英美法系国家对酒后驾驶行为的刑法规定比较完善,那么英美法系的国家是怎样规制酒后驾车行为的呢?小编带您来了解一下吧! 一、什么是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 二、英美法系规制酒后驾车行为概析 英国关于交通方面的犯罪有近千个罪名,英国《2006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4条专门规定酒后驾车罪,对于因饮酒陷于不适宜状态而驾驶车辆的应当公诉,处2年以下监禁;如果没有特殊原因,附带处于2年内禁止驾驶"美国所有州都规定,21岁以上的人开车酒精含量达0.1%,即违法,而不满21岁的人开车时血液里只要有酒精就是违法。对于酒后驾车致人死亡的情形,美国甚至有以故意**的罪名裁判的案例。《加拿大刑法典》第225条规定,酒后驾车可能构成无能驾驶罪,对应的刑罚是5年以下监禁。香港亦为普通法,对醉酒驾驶犯罪,按初犯、重犯和累犯依次加重处罚,并处监禁、罚金和一定期限禁驾。 由上可知,对于酒后驾车行为,英美法系国家与地区主要采取刑法规制方式,具体表现为:在目的上采取一般预防立场,其重点不是打击犯罪而是保障公共交通安全;在方法上表现为通过将酒后驾车行为进行类型分析(区分行为人的年龄、责任能力;区分初犯、再犯和累犯;以自由刑为主、辅以财产刑及行政处罚等),对酒后驾车行为使行分化处理,区别对待。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对交通肇事的责任认定中只有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没有行政责任的说法。对此的解释为:犯罪具有制裁性,由国家实施以保护公众;而侵权仅具有补偿性,由个人主张以弥补自己的损失。 英美法系的各国一般用严密的刑法网规制酒后驾驶行为,具有完善的酒后驾驶行为法律规定,这是我国需借鉴及改进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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