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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休个没完被单位除名 员工起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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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在工作期间劝阻他人打架,一名女员工被误伤,单位由此给其6个月病假。然而,病假期满后,这名女员工却没有按照单位要求上班,被单位开除。为此,该员工将单位告上法庭,以其系工伤且提交了假条为由,要求单位撤销开除决定。两审之后,法院认为,原告违反了单位规章制度,单位决定并无不妥,判决驳回了其诉请。  胡某原系本市(天津市)一家实业公司的员工。2005年8月30日,胡某在工作期间因劝阻他人打架被误伤,休假一周后继续上班。同年10月11日起,胡某连续休病假,公司给予其6个月的医疗期待遇。2006年4月20日,公司书面通知胡某,从4月21日起医疗期满,务必到公司上班,如不到岗上班,将按旷工处理。然而,胡某并没有按要求去单位上班。同年5月23日,实业公司以胡某旷工22天为由,对其做出除名处理,并将除名通知和“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邮寄给胡某。对单位做出的这一决定,胡某极为不满,认为自己是因工负伤,符合工伤条件,且公司给予了她6个月停工留薪期等工伤待遇,她也提交了假条,所以单位开除她没有道理。为讨个说法,胡某一纸诉状呈至公堂,要求撤销单位对其做出的“开除处理”的决定。  法庭上,被告实业公司辩称,胡某被单位开除的原因是由于其旷工时间超过了公司规定,胡某称其请了假,但单位没有收到。至于胡某是否算工伤,因相关部门没有确认,公司不予认可。所以,不同意胡某诉求。   经两审审理,市二中院认为,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被告实业公司系外商独资企业,与胡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履行。胡某在公司工作期间被人误伤后,公司给予休病假的处理。胡某休病假期满,公司向其发出通知后,胡某未按公司的通知及时到公司上班,虽有理由,但未与公司保持联系,也没有解释其未能及时上班的原因,故胡某的做法存在过错,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公司全体员工均具有约束力。公司依据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在征得工会同意的情况下,对胡某给予除名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做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胡某所称其系工伤且在正常治疗期间的主张,因没有进行工伤确认,故其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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