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国庆节即将来临,7天的黄金假期让人满怀期待。有人放假,自然也有人加班。本刊请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从争议处理角度为你解读几个误区。记住了,班是要加的,加班费可不能少! 误区1:长假7天都是法定假期 一提到国庆节放假,很多上班族脑中反映的就是“黄金周”这个概念。大家都觉得国庆放7天假理所当然,这是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其实不然。国庆“黄金周”7天假期中,只有10月1日-10月3日这3天是国家法定节假日,其余4天是把相近两周休息日(双休日)调过来的。7天长假要分为二部分:一部分是国家法定节假日(3天),另一部分是提前或延后的休息日(双休日)。如确有必要,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调整。10月4日-10月7日可安排工作,10月1日-10月3日也能安排工作。 误区2:如果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国庆上班就不算加班 法定节假日也能安排员工上班,这并不违法,但是必须算作加班。有的单位会以公司实行的是“不定时工时制”为由,国庆期间安排员工上班却不发加班工资。不定时工时制是适合于特殊岗位、工作、工种的,因为不按标准工时计算时间,所以也就不按标准工时制度计算加班。但是,职场中人要记住,单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是需要经过审批的,不是单位自己说了算。另外,这里的不计算加班是指不按标准工时计算加班(通俗的讲就是没有平时延长工作时间和双休日上班的加班),而国家法定节假日上班还是算加班的。所以,如果单位在10月1日-10月3日安排你工作,必须得付你加班工资。 误区3:今年国庆,就得把两周双休日都补为工作日 今天的国庆长假特别凑巧,正赶上10月2日和10月3日为周六、周日,也就是说今年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撞车”了。有的人就会问,按照规定10月1-3日除外的4天都得用相近的双休日调,今年是不是9月25日和9月26日也得上班呢?答案是不用。因为10月1-3日本来就是国家法定节假日;而周六、周日是双休日。所以1-3日放假,是属于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就自然后移至10月4-5日,也是要放的。如果休满7天,需要补的就是10月6-7日两天。 误区4:10月4-7日上班也必须算加班 双休日并非非得安排周六、周日休息。事实上,有不少单位实行轮休,保证职工每周有2天休息,却没有安排在周六、周日。于是,很可能有的人10月4-7日就要正常上班。这到底算不算加班呢?就得看是否占用了原本的休息时间。假设10月5日正好轮到你上班了,10月8日轮到你休息。那么如果10月8日你正常休息了,10月5日就不能算加班;如果10月8日你还是上班了,那么就等于把休息调到了10月5日,而10月5日你也上班了,这就得算加班了。 误区5:国庆加班都可以用调休替代加班工资 无论是10月1日加班也好,10月5日加班也好,单位都要支付加班工资。 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不得以调休代替。也就是10月1-3日,你加班,单位必须发加班工资;10月4-7日,你加班,单位可以发加班工资,也可以用调休补偿。 误区6:国庆长假7天的加班费是一样的 正因为长假7天的组成不同,所以加班费的计算也是不同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作了详细规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3年1月17日出台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作出了非常具体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在10月1-3日加班,那么单位就需要支付300%的日工资作为加班费;如果是10月4-7日加班,那么单位就需要支付200%的日工资作为加班费,或者安排补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