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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领如何应对“隐性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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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案例:

  胡先生是某食品企业的生产主管,他所在公司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如销售部门未完成额定的业务量,所有员工的下月工薪就只发80%。刚进公司时,胡先生还能理解公司的做法。可今年元旦后,因为销售业绩一直不好,半年来胡先生一直没有拿过全额的工资,春节时的年终奖也没了。近日胡先生通过劳动部门咨询后方知,根据《劳动法》规定,工资就应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给劳动者;如长期不发全额工资,单位的做法已经形成了欠薪。

  职场点评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处有关负责人

  签订书面合同避免劳资纠纷如果胡先生事先与公司有协议,知道完成多少任务量就可获得相应的工资,那么公司就不算欠薪,如果公司事先没有告之胡先生,获得全额工资必须附带条件,那么就应该算公司的欠薪。从这案例来讲,胡先生可能在事先并不知情。

  如何避免遭遇“隐性欠薪”呢?建议求职者在入职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用工合同,在合同当中就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规定清楚。同时劳动者在入职前,也必须弄清楚,工资福利待遇是如何确定的,是否有附带的条件。

  现在许多求职者由于求职心切,在没有弄清工作的性质、工作任务,以及工作任务与工资待遇之间的关系的情况下,就盲目入职,因而在遇到劳资纠纷时会变得非常被动。为了避免劳资纠纷,用人单位当与求职者签订用工合同,企业有权规定如何分配薪酬,但必须事前就有明文规定,而不能想当然,或者是依行规。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或减少劳资纠纷的发生。

  hr视点

  朝晖商贸有限公司林女士

  在这个案例中,我认为公司不能拿销售部门的业务量来考核生产部门的胡先生。如果胡先生没有完成生产任务量,那么减免工资额度是无可厚非的,但是销售部的业绩量完成的好与坏,不是由胡先生所能决定或控制的,因为销售业绩不好而扣发胡先生的工资是不当的。

  当然作为企业也有自**,如果公司与胡先生事先已签订协议,则表明胡先生是认可这种考核的办法,就不应当发生纠纷了。所以作为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与劳动者发生劳资纠纷,应当在劳动者入职前签订用工合同,可以事先规定完成多少的业务量能够拿到相应的工资。那么求职者就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而取得相应的报酬,就不存在欺骗之嫌。

  深圳市住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徐先生

  现在许多公司采取工资与业绩量挂钩的形式,特别是一些从事营销的公司更是如此。销售业绩与其它部门都是息息相关的,公司的销售量好,公司的福利待遇自然就好。当然这一切的前提是公司必须与劳动者达成协议,不能口头上许诺一定的薪酬待遇,然后以销售的业绩不好为由扣发劳动者的工资。所以企业应当为求职者办理入职手续时,签订相应的协议。当然,我发现当前许多求职者的维*意识也较为淡薄,事先没有协议,事后发生纠纷在所难免。

  qq自话

  深圳市智通科技有限公司刘女士

  我觉得企业“隐性欠薪”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也是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企业总是有诸多的理由不发放全额工资。因企业承诺全额工资的前提是销售的业绩量要好,而企业的赢利效益受到多方面的客观存在的因素的影响,并非个人能力的主观因素所能决定的。因此不能单凭销售的业绩量来考察。特别是作为白领一族,出现欠薪大多带有一定的隐蔽性,还有许多是不能不接受的霸王条款,要么接受要么走人,虽不合理,但弱势的求职者是不得不接受的。

  博士论点

  全球华人竞争力基金会董事长石滋宜博士

  对于许多业务单位的人,“业绩压力”常成为工作的梦魇。因为公司常会规定若没有达到某些标准,即会受到惩罚,不仅业绩与年终奖金会受到影响,在公司内部的评价也多少会打些折扣。工作的目的,便是达到上司设定的目标而已。

  我觉得,即使员工很努力地达成了公司规定的业绩,但它的效果绝对不好。因为这样下来,员工的工作动力是“避免被惩罚”,只是消极地“做一天和尚、敲一天钟”的做事心态而已,根本没有积极主动迈进的动力。而且,一旦员工被记过,便等于贴上了标签,也就是说失去了被尊重的态度。没有e?motion(情绪),又怎么会有motion(行动)呢?在不受尊重的心态下,工作效率一定大打折扣。

  要让人有向前的动力,我觉得用激励的方式,会比惩罚的方式更有效。这就是为什么我一直主张人本主义企业文化的原因。(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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