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服用各种避孕药必须养成准确、按时、按量服用的良好习惯,不可随意改变或延长服药时间。不要漏服、迟服,发现漏服应于次日补服,否则易造成不规则出血或避孕失败。 (2)**药应妥善保存,避免小儿误服。药片如果受潮、溶化或糖衣层磨损、压碎时,都不要服用,以免影响避孕效果或造成**出血。 (3)长期避孕者,应在医生指导下服用。服药期限通常短效药6--7年,长效药3--4年为宜。探新**药每年不超过2次。可与其他避孕措施交替使用。 (4)凡患急、慢性肝炎,肾炎、肿瘤,糖尿病,血栓性疾病,心脏病,严重高血压患者,均不可服用。 (5)产后半年内,哺乳期或年龄在49岁以上的妇女不宜服用。 (6)服药期间受孕应中止妊娠。要求生育时应停药半年后再孕,以防生育畸形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