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15岁学生失踪的新闻被人们所关注着在,最近消息说失联的高中生在这之前打电话给过母亲说是想哭,这是怎么一回事?失联多久之后才可以报警立案呢? 失联高中生曾给母亲打电话说想哭10月14日,江西上饶市铅山县致远中学(全托封闭式学校)15岁高一男生胡鑫宇从宿舍离开后失联。目前距离胡鑫宇失联已经过去一个月,各方依然没有找到关于他的任何消息。 胡鑫宇失联后,家属、校方、铅山县公安局、铅山县蓝天救援队、绿舟救援队都参与到胡鑫宇的搜救行动中。他们对校内、校外进行了摸排寻找,救援队甚至抽干了人工湖和化粪池,但依然没有找到任何线索。 家属:孩子失联五小时后接到电话 10月14日23点40许,胡鑫宇的父亲胡先生接到班主任打来的电话,对方告知胡鑫宇失联一事。10月15日凌晨2点,胡鑫宇的父亲与小姨赶到学校寻找,上午11点,在福建做保姆的胡鑫宇母亲李女士赶到学校。 据胡鑫宇的舅舅李先生介绍,学校监控录像显示10月14日17点49分时,胡鑫宇出现在宿舍走廊,这是胡鑫宇失联前最后的影像资料。当日18:20是晚读课,虽然宿舍距离教学楼只有100米左右,但是有十几米属于监控盲区。在对胡鑫宇的物品进行检查之后,家属发现其录音笔和校园卡均不在其中。 胡鑫宇的母亲李女士称,在胡鑫宇失联后,她询问了他的老师和同学,他们均表示胡鑫宇失联之前没有异样,也没发现他和别人有矛盾。 为了寻找胡鑫宇,其家属广发寻人启事,并向报社、警方和救援队求助,甚至请了私家侦探。 李女士告诉记者,今年9月,胡鑫宇考入致远中学,并获得了学校奖励的1500元奖金。入学后,自己仅与儿子通过两次电话。第一次是在9月27日,胡鑫宇主动给她打了电话。“妈妈,我有点儿想哭”,在这次通话中,胡鑫宇表露出心情沮丧,李女士追问过原因,并未得到回答。胡鑫宇与妈妈的第二次通话是在10月9日,这也是李女士与儿子的最后一次通话。此次通话是因为快递到了,胡鑫宇需要打电话给哥哥。 在李女士的记忆中,胡鑫宇是一个懂事、话不多、喜欢和朋友一起跑跑步、偶尔和自己开开玩笑的人。李女士提到,自己曾问儿子是否需要陪读,胡鑫宇对她说,“妈妈,我不要你陪读,如果需要的话,就等到明年。” 校方:积极组织队伍寻找,蓝天救援队、绿舟救援队都参与搜救据媒体报道,事发当晚6点20分是晚读课,班主任最先发现了胡鑫宇失联,在发现之后,班主任上报给了学校领导。学校在第一时间组织了多批搜寻,但没有发现任何胡鑫宇的踪迹。 校方与家属还联系救援队进行搜救,蓝天救援队和绿舟救援队均赶往现场。 铅山县绿舟救援队的杨队长接受九派新闻采访时透露,在接到求援电话之后,他们出动了30多名队员参加搜救行动。从10月15日开始直至今日,几乎每天都在进行胡鑫宇的搜救行动。 杨队长告诉记者,他们从主动失联和被动失联两个思路进行了搜救方案的制定。在搜救过程中,他们调取了监控录像、使用了无人机、3D搜索和热成像技术,搜查了天台、山坡、栅栏等地,甚至抽干了人工湖和化粪池,均未发现线索。面对这一情况,杨队长说:“人就像是凭空消失了,但是后续也不会放弃对胡鑫宇的搜救。” 警方:出动警犬,正在调查中 11月15日上午9:00,胡鑫宇的班主任与胡鑫宇的父亲和小姨一起到派出所报警,班主任向警方阐明情况。 随后,警方到学校进行搜救。胡鑫宇的舅舅李先生表示,警方称警犬需要借调,在大约一周后,警方带警犬参与搜救。 11月16日,九派新闻联系警方,警方称正在调查中。 失联多久可以报警立案失踪多久都可以报案,但要超过48小时才可以立案。 1、报警随时都可以报,哪怕失踪几小时也可以报; 2、立案要失踪超过48小时。失踪者的直系亲属可以持本人身份证件和失踪者的关系证明文件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但有证据证明对方可能会有人身安全会危险,或者说是对方可能会受到侵害,立案不受时间限制; 3、失踪人口的报案,可以根据情况,向失踪人户籍所在地刑警队报告失踪人口或者在失踪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受理后,根据所侦察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4、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失踪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立案寻找。 失联有几种情况一,要暂时离开,不声不响的离开,或许是想看看周围的人到底会有怎么样的反应,想看看自己在周围的朋友中到底是一个怎样的位置。 二,离开,太匆忙,没时间和周围的朋友告别。 三,需要一个人静一静,想一些事情,一些问题。 四,现实可能会很麻烦或残酷,需要逃避一下。 五,遇到一些不可避免的事故,例如车祸,灾难等。 失联和失踪有什么区别主要区别是,指代不同、基本解释不同、特征不同,具体如下: 一、指代不同 1、失踪:指去向不明,找不到踪迹。2、失联:指失去联系的现象。 二、基本解释不同 1、失踪:不见踪迹,多指人的下落不明。 2、失联:应当随时保持与地面有通讯联络的物体,而在运行中,失去联系。 三、特征不同 1、失踪: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他为失踪人。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二)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三)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人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四)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 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2、失联:当在规定时间,不能取得联络时,可认定其“失联”。找不到人并且联系不到叫失联。法律上规定,失联2年以上,可定为死亡。 |